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指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责任:认为确有必要时,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3)执行责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 |
监督电话 | 0833 2190277 |